您的位置: 首页 > 东海资讯 > 财经要闻 > 正文

国企改革再迎政策密集期 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已相继制定出台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6-07-04

       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在国企重组与混改案例日渐增多之际,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7月1日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发布也成为一个重要信号,即国资改革在低调推进数月后,即将再迎政策密集期。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日前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介绍国资改革情况时表示,目前已相继制定出台13个专项改革意见或方案,还有9个文件正在履行相关程序,相关配套文件即将全部制定完成。

  “国企改革文件将进入密集出台期,文件出齐后有很多事要做。例如:国企改革下一步将推动重组整合,加大集团层面的兼并重组,进一步精干主业,推动产业链关键业务的重组整合,推进去产能,优化配置同类资源,实行专业化运营等。”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上证报记者表示,“此时发布上述《办法》非常及时,这是个操作性文件,回答了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强调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有很多新东西。”

  “增资”及“资产转让”有了详细规定

  相比于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办法》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增资”与“资产转让”两类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详细规定。“此前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股份制背景下的产权交易,新《办法》则关注到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遇到的新问题。从内容来说,《办法》主要强调了国资交易中的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李锦表示。

  根据《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三公”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办法》明确,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办法》也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一篇:国有资本将加大五大领域投入 下一篇:央行: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 将密切关注国际资本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