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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电子直销交易方面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用以规范投资者在电子直销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在电子直销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法律法规、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指依照本公司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包含东海基金网上交易、App、微信交易或其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等)进行电子直销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电子直销交易”指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从事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的行为。电子直销交易业务的内容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立、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除外),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撤销基金交易申请,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交易密码的修改和查询、转托管、资金结算、查询与交易时间等业务,具体以电子直销平台实际可开展的业务为准。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指定支付机构”指投资者授权的并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获得第三方支付结算资格的机构。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T日”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的工作日。

第六条        凡进行电子直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电子直销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并遵守相应规定。

第七条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应配合本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资料的提交及更新、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和定期评估、购买风险等级不匹配产品或服务的确认、普通转专业投资者和专业转普通投资者的流程等。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八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直销交易必须事先开立基金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各销售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方式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但基金账户开通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第九条        投资者进行电子直销交易还必须开立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申请开户时即自动申请开通交易账户,同时自动申请开立或关联基金账户。在开立账户时需同意并遵守相关委托支付协议,且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可使用多张借记卡(不同发卡银行)开通多个电子直销交易账户与其同名的唯一基金账户关联。开通的第一个交易账户为“主交易账户”,其它交易账户为“从交易账户”。每个交易账户的管理、交易的申请与受理、基金份额的登记项目独立。

第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申请开户时,所提交的银行卡持卡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银行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并接受本公司认可的身份验证方式。如投资者提供信息存在上述不一致的情况,则本公司将拒绝为该投资者开立账户。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前,必须认真阅读《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且对其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同时需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风险测评问卷》,明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完善包括但不限于证件有效期等信息以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中要求填写的信息之后才能从事基金电子直销交易。

第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开立账户当日,即可使用开户证件号、基金账号登录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电子直销交易业务。

第三章 账户信息变更及注销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可变更职业、通信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手机、E-mail 地址、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等账户信息。账户信息的变更将实时生效,若投资者当天在其他销售机构也进行过信息变更,则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确认为准。分红方式的变更将于 T+1 日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指自T日起第2个工作日,下同)通过电子直销平台查询。

第十五条   投资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不允许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变更,需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账户冻结时,不受理任何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需根据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密码

第十八条  基金账户密码可分为交易密码查询密码两种。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或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登录基金账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用于投资者登录其电子直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及查询业务;“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进行查询业务。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查询密码 6 位数字,交易密码6-8位数字或字母。禁止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如:均为相同数字、顺序数字等。

第二十条  “查询密码初始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以“0”补齐,字母、汉字以“00”代替。投资者使用查询密码初次登陆时,为确保账户信息安全,需及时修改查询密码。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交易密码”可以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修改,“查询密码”可以通过网上交易修改,密码修改实时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查询密码”,以防泄露。投资者若遗忘“交易密码”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若遗忘“查询密码”可致电客服热线重置为初始密码。由于投资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所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密码的修改、挂失、重置、补办,本公司均留有记录。

 

第五章    登录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交易密码登录电子直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查询相关操作。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者密码登录基金账户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被视为投资者亲临公司柜台办理。投资者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每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测评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个人关键信息的完整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客户更新或完善。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的每一次登录及每一个关键操作,本公司均留有记录且以本公司所留记录为准。上述记录将作为进行交易申请的唯一和最终证明。

 

第六章    认购和申购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和撤销申购申请。 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若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认/申购基金的类型给予投资者必要的提示,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自己的投资行为。若认/申购基金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时,需投资者阅读《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并确认《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其主动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是否继续认/申购,若投资者理解并确认知晓所认/申购产品或接受的服务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方可继续交易。投资者如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本公司将不接受其认/申购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申请。

第三十条  在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后,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的交易申请、选择的资金结算方式和事先授权进行相应的资金结算。若投资者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未将足够资金汇入直销专用银行账户等,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编号,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撤销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将通知银行对于申购资金做出相应处理。投资者认购申请和已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七章    赎回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赎回申请和撤销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规定为准。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赎回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编号,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撤销赎回申请。已确认的赎回申请不能撤销。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赎回资金将划入登记该赎回基金份额的电子直销交易账户相对应的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中。在赎回资金划出日,若因投资者银行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信息不符、其它信息或非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赎回资金划转的,则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暂时留存在本公司,待上述问题解决后或存在其他符合本公司规定的资金结算途径后划转。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若同时开通多个资金划付渠道,则从某一渠道申购的基金份额,包括经过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或转换转出时,赎回资金将划入投资者在该渠道预留的指定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    从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确认起,至赎回资金到账之前,投资者的相关资金划付渠道不允许有任何变更,否则该笔交易将作为异常交易处理。

 

第八章    转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转换申请和撤销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及可转换的基金品种以本公司规定为准。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选择的产品,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售前风险告知信息;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拟转换转入产品的风险等级给予投资者必要的风险匹配告知。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拟转换转入的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则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需书面警示投资者风险、提请投资者审慎判断、再次确认其交易意愿后方允许其继续办理交易,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其投资行为。 投资者如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本公司将不接受其转换转入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转换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编号,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撤销转换申请。已确认的转换申请不能撤销。

第四十条  本公司根据T日转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出金额,收取申购费补差和转换费后,再根据T日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计算转入份额,并为投资者调整相应的基金份额。

 

第九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适用的基金范围为本公司旗下所有已开通定期定额申购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支持的银行卡以本公司公告支持的银行卡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定期定额申购协议所指定的间隔周期、触发时点、交易类型和交易的具体内容为投资者触发定期定额申购交易。投资者若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提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所选择的产品,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售前风险告知信息;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拟定期定额申购产品的风险等级给予投资者必要的风险匹配告知。如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拟定期定额申购的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则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需书面警示投资者风险、提请投资者审慎判断、再次确认其交易意愿后方允许其继续办理交易,以便投资者理性确认其投资行为。 投资者如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本公司将不接受其定期定额申购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的申请。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将根据就近原则,即在距离委托时间最近的一个触发时点,为投资者触发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交易。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可根据提交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时系统返回的申请编号,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撤销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在撤销之前已确认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不能撤销。

第四十六条    除定期定额申购扣款日当天外,投资者可变更和终止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十章    转托管

第四十七条     电子直销交易转托管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及可转托管的基金品种以本公司规定为准。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十一章     基金分红方式设置与变更

第四十八条    分红方式在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开立账户时自动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默认的分红方式设置,账户开立成功后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一经提出不可撤销。投资者可以多次对同一只基金进行分红方式的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以最后一次成功变更的设置为准。投资者须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公司最新公告进行业务申请,并同时遵循本规则。

 

第十二章     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支付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五十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时,须通过自行选定的资金结算方式,通过本公司确定的资金支付系统或资金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认购、申购资金。若投资者银行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银行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未将足够资金汇入直销专用银行账户等,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即视为无效。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支付的资金,若支付确认晚于当日交易截止时间,则该笔申请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支付确认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五十二条    /申购申请被确认失败的以及申购申请撤销成功的,投资者相关款项资金会退还给投资者,具体到账时间以各银行卡到账时间为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根据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第十三章     查询与交易时间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申报和确认结果。

第五十六条     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支持投资者7×24 小时查询与委托。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因素而导致电子直销交易时间的变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服务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五十七条    除认购外,基金工作日(T 日)的 15:00 为电子直销交易的截止时间,T 15:00 之前的交易并划款成功当日有效,T 15:00 之后的申请归为下一工作日(T+1 日)的交易,非工作日的申请归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交易。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基金发售公告为准。投资者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四章     交易费用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直销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电子直销交易费率标准,以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电子直销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另行承担,本公司可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公告后,修改电子直销交易费率。

第十五章     风险提示

第六十条  投资者使用电子直销交易即被视为已完全了解且能够承受电子直销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投资者应予以认可,因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会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子直销交易所带来风险,但投资者仍需了解电子直销交易所蕴含的特有风险,审慎选择交易方式。电子直销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可能会收到非法干扰或侵入;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未经许可的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或篡改;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的参考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投资者的电子直销交易身份可能会被泄露或仿冒;
    6
.投资者自身终端设备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或与本公司所提供的电子直销交易平台不相匹配,可能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7
.投资者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8
.由于网络通信系统、银行结算系统或业务变更等原因,可能会造成投资者基金交易失败;
    9
.其他可能导致投资者风险或损失的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导致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投资者因电子直销交易平台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投资者的电子直销交易,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的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行为的证明。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应《基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地点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规则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保留修改或增补本规则内容的权利。本规则的修改时间和修改文本将公告于公司的网站,或以其他公司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投资者。本规则的修改一经发布即可生效,代替原来的规则。如果投资者在本规则修改后继续使用公司提供上述相关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则视为投资者同意公司对本规则所做的修改。

  本规则构成《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补充条款,与上述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