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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三大政策落地,17万亿投资待发,股指、国债全涉及

来源:Wind 时间:2020-07-02

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保险入市又有新政策。

周三(7月1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其中针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方面,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买入限额管理等。

三大政策要点汇总

周三,银保监会官网公告,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其中:

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2、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3、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4、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5、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

1、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

3、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4、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

1、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2、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3、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此外,银保监会表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险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概览

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就资质条件、管理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具体来看:

1、金融衍生品定义

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此外,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2、自行交易的险资资质条件

包括“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以及“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7项要求。

3、委托交易的险资资质条件

包括“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等4项要求。

4、交易管理规范

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业务指引,包括但不限于拟运用衍生品种类、使用衍生品的限制、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同时,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此外,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5、风险管理规范

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此外,险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同时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规定还要求,险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确保交易记录的及时、真实、准确与完整。记录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决策流程、执行情况及风险事项等。

6、监督管理规范

根据规定,险资需要向银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期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季度的风险对冲情况和合规情况;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发生的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银保监会。

此外,险资违反规定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通报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办法概览

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包含17项内容,同样涉及资质条件、管理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来看:

1、股指期货范畴

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2、交易管理规范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3、风险管理规定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此外,险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规定还指出,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轧差后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0%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4、期货公司资质条件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以及“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4项条件。

5、特殊事项说明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此外,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机构热评市场影响

针对保险资金的三项新政策,广发期货策略研报分析:

首先,新规总体上对保险资金利用对冲或规避风险的限制适当放松,具体体现在风险对冲期限的延长、卖出套保规模扩大、持仓比例调整限期放宽。新规扩大了保险机构的选择权,有利于保险机构更好地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其次,新规对保险机构及所选期货公司的合规要求更为严格,如明确合同权责约定、新增回溯报告、将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纳入标准等。新规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此外,针对《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报告认为:

1、对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有利于提升保险机构利率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国债期货对现券进行风险管理,快速调整资产负债久期,避免估值波动带来的损益,进一步丰富保险利率管理的工具,进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保险机构在期货业务经验上的积累,能有效提升相应的竞争力,从而更好的迎接外资机构的挑战。

2、对于国债现券市场来说,有效激发债券市场的创新业务,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通过国债期货还能进一步完善现券市场的定价体系,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

3、对国债期货市场来说,保险资金的进入能极大丰富国债期货的投资群体,提升市场的深度和流动性,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价格发现机制,提升国债定价的有效性。

同时,市场参与者增加,各不相同的交易需求能有效互补,丰富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此外,险资的进入有利于加快利率衍生品上市,目前国债期货拥有2年、5年和10年期三个品种,随着保险资金的入市,对不同期限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可能会加速更多期限国债期货品种上市,如超长期国债期货品种等。

实际上,上述三项政策从征求意见稿公布到正式落地,时隔逾4个月。

早在2月21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与国债期货后,银保监会随即起草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债市影响方面,华泰期货研报分析,包括商业银行、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国债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债券期现货市场的投资者主体匹配,提升国债期货价格的代表性。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资金与证券、基金等市场参与者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期限特征和风险偏好,银行和保险资金进入国债期货市场可以成为其他机构的交易对手,实现交易需求互补,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商业银行入市后的套期保值策略会使国债市场整体套保力量增强,基差短期承压;跨期套利策略也会使市场套利效率将有上升,未来可供套利空间缩小;而期现套利策略,有利与平抑基差波动,到期收敛速度加快。

长城证券刘文强研报分析,相关硬性指标将有利于大中型险企及保险资管公司,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产规模有限、专业团队不足,在期初参与国债期货及金融衍品交易的可能性较小。

对市场影响、意义在于丰富保险资管的投资策略,增加利率风的对冲工具:

1、进一步拓宽险资的投资领域,支持险资参与国债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极大地丰富了保险机构的投资策略和资产管理产品线。

2、增加了对冲利率波动风险金融工具,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负债和资产久期提前配置期货交易,把握收益率和基差高点,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久期管理,利用套期保值功能提前锁定国债及金融衍生品的远期价格。

3、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期货的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起到积极作用。

报告分析,其短期内对国债期货市场预计带来的影响有:

1、多方投资主体参与提升国债期货市场活跃度。

2、10年期国债期货持仓量显著上升。

3、保险资金进入国债期货市场后,可与其他机构成为交易对手,实现交易需求互补,提升市场流动性。

报告最后认为,保险机构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进一步拓宽险资投资领域,增加了保险机构对冲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有助于保险业投资端的改善。

实际上,今年以来,保险资金入市动作频频。

此前,银保监会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 号)进行了修订,并于5月份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国信证券分析,新《通知》相较于旧通知,一方面降低了银行发行方的门槛,一方面提升了保险资金方的门槛,试图在稳定全局的基础上,达到双赢的目的,即新《通知》明显降低了银行的发行门槛,有助于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同时对保险资金方提出更多的风控要求。当下,债券市场的整体利率处于较低区位,资产荒严重,适当的风险下沉,或许能帮助部分保险企业缓解资产荒的压力,所以我们预计新《通知》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双赢的局面,既帮助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亦帮助了部分保险资金方。

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5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9.69万亿元,其中投资余额16.91万亿元,同比去年增幅高达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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