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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推动银行间债市对外开放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6-05-30

       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币种结构应与汇入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

  27日傍晚,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进一步明确资金汇兑、备案管理等相关事项。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将便利更多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这是继今年2月央行发布2016年第3号公告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历程的又一次进步。

    昨日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汇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资金如需汇出,可以人民币汇出,也可在境内兑换为外币后汇出,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资金的汇入汇出以及购汇、结汇等操作流程应当遵守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记者昨日还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的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不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者结构,同时也具有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多样性的债券产品序列。随着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逐步扩大,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也进一步加快。

  央行此前明确,在我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央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可根据相关规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没有投资额度限制。”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备案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真实、准确地填报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对于此前市场关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银行间市场的额度等问题,央行有关负责人昨日特别强调,以QFII和RQFII身份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完成备案、开户等手续后即可开展投资,但投资额度、比例、汇兑等相关行为仍应遵守现行QFII/RQFII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央行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了市场管理举措:首先将规范备案管理。若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完成之日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的50%,需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

  其次是明确资金汇兑管理。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不设限制,但投资者汇出的资金币种结构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此外,央行还将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和跨境人民币资金大额异常流动的日常监测,督促结算代理人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报送义务。


——摘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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